2018年2月,某地
食品藥品
監(jiān)管部門接到
投訴舉報,舉報人稱,其從名為“喜喜旗艦店”的網店購買了價值3.4萬元的“喜喜”食品大禮包作為年終福利發(fā)放給員工,部分員工食用后,出現了腹瀉、頭暈等癥狀,并發(fā)現禮包中有多個品種的食品發(fā)生了霉變。
該地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將投訴產品依法送檢,檢驗結果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遂對網絡平臺和“喜喜”品牌所有權人廣州喜喜食品有限公司進行調查。
經執(zhí)法人員進一步調查核實確認,該批產品并非廣州喜喜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而是佛山市某副食商行經營者杜某生產的假冒偽劣產品,并通過自己經營的“喜喜旗艦店”進行網上銷售。最終,監(jiān)管部門認定杜某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以及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杜某進行了行政處罰。
查處告一段落,但由于該案涉及第三方網絡平臺、杜某等多方主體,
消費者對于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誰追索賠償很是疑惑。
其實,對于如何維權,《食品安全法》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本案中,消費者首先可以向杜某主張賠償,若第三方平臺不能提供“喜喜旗艦店”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將由第三方平臺進行賠償。第三方平臺賠償后,有權向杜某進行追償。
本文關鍵詞:投訴 食品 消費者 監(jiān)管